| 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自2007年开始,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1月公示本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于12月公布本年度《名单》。每年1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发放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凡有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出口汽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汽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行为的汽车生产企业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