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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法增加贸易商责任
发布时间: 2006-07-17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欧盟将推行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及环保的电池。
   电池指令与《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甚为类似,规定生产商须向当局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颗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此外,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

    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

    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因此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到2012年,各成员国的最低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达到45%。

    所有生产商必须登记。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在上一份草案中,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新草案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出资责任。

    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生产商设计电器时,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容易拆除。

    在成员国把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例1年后,厂商须标示电池及蓄电池的效能。此举旨在鼓励消费者选购效能较佳、寿命较长的电池。

    新指令颁布后,欧盟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把指令转化为全国法例。指令亦将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1/101/EEC及93/86/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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