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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1-07  

各外经贸局,摩托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和国家机电办《关于2008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申报2008年出口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与2007年管理不变。非独立法人企业无权申报,分公司可以本公司产地形式申报,如包括产地:ΧΧ分公司。

    二、申请出口资质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1.《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2. 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准入公告、3C认证、ISO认证、07年出口数据的海关证明等);
    3.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国家机电办的上报时间要求(1月11日前),请你们于1月9日前将申报资料报至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68号1206室)
    联系人:方晓、景旦群   电话:0571-87051949、87051955
    电子邮箱:fangx@zftec.gov.cn    jdq@zft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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