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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食品行业中的技术壁垒
发布时间: 2004-09-07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技术标准和法规数量多,层次分明。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与美国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而在联邦法典21(CFR21)下,有详尽的关于上述法令的执行规定,如21CFR110“食品加工、包装或储存过程中的良好操作规范”,21CFR113、114有关低酸罐头及酸化食品的规定,21CFR123“鱼和鱼制品”,21CFR170“食品添加剂”等等。美国的食品标签在1992年12月12日实施。新的食品标签于1993年开始出现,而从1994年5月起,美国所有包装食品,包括全部进口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但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类可以不受其限。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必须在配料标识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1995年9月FDA颁布正式法令对《联邦法典》中强化食品营养标签一章做出修改,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应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 
    (1)食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如块、胶囊、包或勺); 
    (2)每盒份数; 
    (3)膳时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RDI)或者日参考消耗量(DRV)。 
    修改后的法规对强化食品标签的形式、字体的大小、线条的精细等都作有明确的规定。另外,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FDA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方标明来自非污染水域的标签,而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限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除了多数肉类及家禽由美国农业部(LSDA)管理,所有食品进口至美国,必须经FDA按照前述法规进行检验,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要查验进口货物是否贴上所需要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贴标志或者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特殊要求。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三种方式处理。 
    在美国,最为严厉的技术贸易壁垒是绿色壁垒,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制度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者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美国市场广泛流行。 
    (2)绿色技术标准。美国科学技术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他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限制,这些标准都是根据美国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9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的水平,国内生产商可以逐 步达到有关标准,但是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3)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美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 
    (4)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商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为了进入美国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及“绿色环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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